📜 用戶權益重要公告
宇速科技有限公司第二類電信事業營業規章與社區網路使用規範,請用戶詳閱以保障您的合法權益。
第一條
本規章依電信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訂定之。
第二條
社區網路宇速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之網際網路接取不含電子郵件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係指利用電信機線設備,附加電腦及相關應用系統等軟硬體設備,提供網際網路接取服務。主要營業項目係網際網路接取不含電子郵件業務。
第三條
社區網路申請人租用本業務,應檢具申請書表及身分證明文件提出申請。辦理各項異動時亦同。前項申請本公司得配合用戶特殊之需求,另以簽訂契約方式辦理之。契約之有效期限及終止條件,依前述之申請或契約內容定之。
第四條
社區網路凡經使用者帳戶所發生之費用,用戶有支付之義務。用戶可依申請契約內容享有本公司所提供之相關服務。本公司各項服務之收費標準皆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條
社區網路資費調整變更時,除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外,本公司並於網路及各營業場所公告。變更部分,變更前告知用戶;資費如有調漲時,而用戶不同意繳付新費率,可隨時終止契約。
第六條
社區網路用戶申請暫停使用或因欠費致暫停使用者,其停止前之使用期間,租費仍應照繳。
第七條
社區網路用戶不得因個人因素要求本公司退還未到期之費用(依本公司合約辦理)。室外幹線屬本公司所有,用戶如停用時,本公司得以收回。
第八條
社區網路用戶於施工後應繳之費用,應在繳費期限內繳清。逾期三十日未繳者,本公司得撤回其戶外線路,並得向申請人請求償還各項欠費。
第九條
本公司因線路施工技術上需要加強或分配訊號時,申請人同意本公司無償使用電力,若涉及大樓公設用電問題時,申請人應自行與管委會報備。
第十條
本公司以服務中、低用量用戶為宗旨,本公司將管制 P2P 流量以免影響其他用戶上網品質,申請人不得異議。
第十一條
本公司使用網路位址轉換技術共享真實 IP,用戶皆配發固定之私有 IP 位址,用戶應先考量自身之需求同意後再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社區網路用戶不得利用本公司線路發送大量廣告郵件或從事違反法律行為之行為。
第十三條
社區網路用戶以戶為單位,不得私接線路。
第十四條
社區網路用戶違反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款或有其他損害他人權益之行為發生時,本公司得停止服務,用戶不得要求賠償。
第十五條
社區網路用戶上網障礙需本公司派員查修時,發現係因客戶自備設備障礙所致者,或其他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者,本公司得收取檢修費和車馬費(總計 500 元)。
第十六條
本公司因技術上之需要,得紀錄用戶上網裝置介面之實體位址(MacAddress),並建立與本公司配發之私有 IP 位址之對應關係,如用戶在使用期間設備有變更時應主動告知本公司以配合更改,用戶不得異議或提出其他要求。
第十七條
本公司為業務需要,依法令規定得使用用戶在本公司登記之資料。前項資料本公司得編印或建置用戶目錄。但用戶要求不刊登者,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
本公司因業務上所掌握之用戶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下列情形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本公司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一、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二、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三、與公共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第十九條
用戶應繳付之各項資費,應在本公司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清者,本公司得進行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納者,本公司得暫停服務。
第二十條
用戶對各項應繳資費有異議時,應於繳費期限內向本公司申訴。在未申訴決定前,本公司暫緩催繳或停止服務。
第二十一條
營業規章之修訂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於公司網站及營業場所公告後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因電信機線設備遭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或非本公司所能控制之障礙,致服務中斷者,其連續中斷達二十四小時以上者,租費應予扣減。
第二十三條
用戶租用本業務,因本公司系統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延、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本公司除按第二十二條規定扣減租費外,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用戶使用本服務,若有違反本規章、合約書或相關法令之情事時,本公司得暫停或終止其使用權利。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因業務停止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一個月通知用戶,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用戶得無條件終止契約並退還預付之溢繳費用。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各項業務之推廣、銷售及客服,均應符合主管機關之消費者保護規範。
第二十七條
用戶對於本公司提供之服務有任何不滿意或疑義時,得透過客服專線 03-4521767 或電子郵件 service@unifast.tw 提出申訴。
第二十八條
用戶應合理使用本服務,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其他用戶之正常使用,或嘗試破解、入侵本公司之伺服器及機房設備。
第二十九條
本服務之所有權屬本公司所有,用戶僅擁有合約約定之使用權,不得擅自轉租、轉讓或進行商業性二次販售。
第三十條
用戶若因違反法令規定致本公司遭受損失或面臨第三人追償時,應對本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規章未規定之事項,依電信法、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公司得視技術發展及業務需求,調整本服務之提供方式或系統規格,並於一個月前公告。
第三十三條
本公司與用戶間因本服務所生之糾紛,雙方應本誠信原則協商解決;如因此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三十四條
本規章報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備查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第三十五條
本規章自公告之日起正式實施。